第1600章 1691流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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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早在明太祖朱元璋时期,硝石作为製造火药的关键战略物资,就被纳入国家严格管控体系。
  明初的《大明律》中已明確规定,硝石、硫磺等属“违禁物”,严禁私自买卖、运输或持有,违者將受到严厉惩处。
  这一政策旨在防止地方势力或民间私自製造火器,威胁中央政权的稳定。
  硝石的开採、收购和分配由官府垄断,民间不得私自採掘硝土或从事硝石贸易,所有原料必须由官方统一购置和储备。
  同时,官府也禁止民间私售硝石,更严格限制其流向境外。
  这表明对硝石的管控是延续性的国策。
  硝石主要供应给官方军器机构,如神机营等,用於製造火銃、火炮等武器,民间即使有少量使用,如製作烟花爆竹,也需在官方许可和监督下进行。
  只不过,大明的国情是个什么样子,更別说时过境迁,到这个时候,官府对硝石的管控,其实很大程度上已经趋近於无。
  否则,也不会有大量中国硝石通过海贸,以及周边国家的走私流出国门。
  硝石资源,其实在大明,特別是南方,广泛存在。
  只是大型矿场很少,多是一些硝石岩洞,產量极少。
  这些硝石矿洞,官府自然也疏於管理,其中不乏有官府中人参与私采盗挖牟利。
  何况,其实民间也多有粪土製硝的方法获得硝石,作为家中引火之用。
  因为比较普及,也让官府难以控制。
  “硝石在国內流通,只要凭文书,就可以放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