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2章 宋朝的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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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衙门的后堂里,李冲翻看著《宋刑统》,脸色有些凝重。
  《宋刑统》的全称是《宋建隆重详定刑统》,是北宋建隆四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竇仪主持制定的法典。
  当时正值五代之末,民风彪悍,为了安定民心,《宋刑统》以唐律以及后周的《显德刑统》为范本,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。
  隨后,由赵匡胤下詔,令大理寺刻板摹印,颁行天下,成为中国歷史上首部刻板印行的法典。
  当然,关於《宋刑统》诞生的前因后果,李冲是不清楚的。
  但他要想正常地履职,对於北宋的律法,定然是要烂熟於心的。
  此番出了朱家杀婢这件事,李冲就又翻了出来,准备找找相对应的法律条文,可结果却不如人意。
  “怎么样啊?能不能光明正大地杀了那个紈絝,给张大娘的女儿报仇啊?”
  钟眉有些急迫。
  可李冲却摇了摇头:“不好说啊,按照律法来说,就算是朱秉中杀的人,好像也判不了他死刑。別说死刑了,流放都难。”
  “喏,你看这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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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指著律法书上的记载,李冲直摇头。
  钟眉迫不及待地探头看去,上面写的清清楚楚。
  《宋刑统·斗讼律》规定:“诸奴婢有罪,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,杖一百;无罪而杀者,徒一年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