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5章 因为党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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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六、耗费粮餉。三十三份。
  七、结党营私。二十八份,多言其与钱龙锡等过从甚密。
  而为袁崇焕辩白的奏疏,理由集中在:
  一、广渠门战功。七十二份。
  二、寧远、寧锦之功。六十五份。
  三、杀毛文龙有其罪。五十一份,多附毛文龙罪状。
  四、辽东军民爱戴。三十九份。
  五、通敌之事查无实据。三十七份。
  至於毛文龙案,弹劾毛文龙的奏疏也不少——多是袁崇焕下狱前上的。
  主要罪状有。
  虚报兵额、冒领粮餉、擅自贸易、跋扈不臣、不听调度、私通外番。
  陈志远將这些奏疏与《大明律》对照。
  《大明律·刑律·贼盗》:“谋叛者,不分首从,皆凌迟处死。祖父、父、子、孙、兄弟及同居之人,不分异姓,及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不限籍之同异,年十六以上,不论篤疾废疾,皆斩。”
  “其十五以下及母女、妻妾、姊妹、若子之妻妾,给付功臣之家为奴。”
  这是通敌之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