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73章 朝廷诸司和国会权力分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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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在钱谦益提出规范律令级別后,群臣纷纷提出建议。
  引发这件事情的次辅杨景辰道:
  “皇上的詔令相当於临时法律,臣以为內阁政令也应如此,应该相当於第二等级临时法律。”
  “五院六部的政令,则相当於第三等级临时法规。”
  “其他诸司、尤其是地方衙门的政令,则相当於第四等级。”
  “下位律令不得和上位律令相违背,各级衙门必须执行上级律令。”
  这个提议,获得了所有大学士的认可。
  他们希望內阁政令,获得仅此於皇帝詔令的权威。
  但是其它衙门就不一样了,皇帝詔令相当於法律没人反对,但是內阁政令也相当於法律,他们就不认可了。
  尤其是那些比较独立的衙门,根本不希望受內阁管。
  刚刚就任大理院左都廷尉的王之臣道:
  “如果內阁政令高於五院政令,岂不是可隨意插手五院事务?”
  “大理院审判某个可能涉及阁臣的案子时,內阁下令干涉怎么办?”
  “审判应当是独立的,不受其他衙门干扰。”
  “臣以为內阁政令应当和五院政令同级,其他诸司则是下一等级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