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38章 天子一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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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朕相信你不会循私枉法,不用迴避。”
  “大理卿,李义宗该当如何处置?”
  权弘寿道:“李义宗犯有劫盗罪,罪当诛!”
  大唐律令,劫杀不是独立罪名,而是谋叛、劫囚、掠卖人、强盗四种犯罪的加重情节。
  劫杀加强盗,便是劫盗。
  唐律中有专门的贼盗律篇,其中潜形隱面而取谓窃盗,威若力而取其財为强盗。
  在处罚时,又分有先盗后强,或先强后盗等情形,以及赃物数量等。
  大理卿定李义宗为劫盗罪,是因为调查显示,万年县令史王仁一行七人,在返回长安途中,被李义宗追赶袭击,以弓箭射杀七人,事后不仅纵猎犬撕咬尸体,还把几人身上携带財物,以及所骑驴马都夺走。
  他认为这符合强盗劫杀,故当定为劫盗,因杀七人,罪大恶极,故当斩立决。
  李世民不满,
  “李义宗並非为了抢劫財物,他乃是因为反对县吏清量其隱匿田亩,而故意劫杀,是谋杀。”
  唐律关於杀人分了六杀,谋杀、故杀、斗杀、误杀、戏杀、过失杀。
  李义宗劫杀王仁,就是有预谋的杀人。
  谋杀处罚,也按结果未遂,既遂伤和既遂死,分別处以徒三年、绞、斩的刑罚。
  李世民认为,李义宗这就属於谋杀,当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