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55章 第255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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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例如在警队总部的行动处下,设有行动部与支援部,其下再分若干小组,总督察可担任这些小组的副组长,或各分区警署的副署长。
  总督察之上为警司,分为警司、高级警司与总警司三级。
  警司通常担任小组组长或分区警署署长;高级警司则为警队总部部级副指挥官,或总区警署的副指挥官。
  以港岛总区为例,其下分为中区、湾仔区、西区及东区四个警区。
  湾仔区下再设湾仔分区警署与跑马地分区警署。
  总警司可出任总区警署的指挥官,或警队总部部级指挥官。
  再往上则为警务处助理处长、警务处高级助理处长、警务处副处长及警务处处长。
  这些既是警衔,也是实际职务。
  警务处长为警队最高负责人,统管全局;其下设两位副处长,分掌行动与管理职责,分別管辖行动处、刑事及保安处、人事及训练处以及监管处。
  行动处由行动部与支援部组成;刑事及保安处则包含刑事部和保安部。
  这两个部门均由行动处处长管辖。
  人事及训练处负责人事部和警员学校;监管处则涵盖资讯系统部和服务素质监察部。
  管理处处长负责这两个部门。
  这四个处级部门由高级助理处长管理。
  此外,另设一名高级助理处长,专责文职工作,包括財务、政务及策划处。